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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8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8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之收繳,依一般法定程序辦理,其收據無法交付者,附卷備查。 罰鍰及其他處分標的收繳後,有代保管物件依法規應發還者,立即發還,並由受處分人或委託人簽收領回及載明發還時間。

罰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之收繳,依一般法定程序辦理,其收據無法交付者,附卷備查。 罰鍰及其他處分標的收繳後,有代保管物件依法規應發還者,立即發還,並由受處分人或委託人簽收領回及載明發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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