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第 11 條|移民|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11-16
經許可過夜住宿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指定其在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住宿: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 二、依其他法令得禁止入國。 三、有事實足認有非法入國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