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7 條|兵役|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9
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 二、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三、後備期間應恪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 後備軍人履行前項義務具有優良事蹟者或故意違犯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規定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