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8 條|兵役|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9
後備軍人死亡時,得著制服入殮,其墓碑得鐫刻官位、階級,如有功勳或在後備役期間對國家、社會、地方及其他特殊功績,卓越事蹟貢獻者,得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首長或派代表致祭並報請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