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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關稅法-第 16 條

📜
法律名稱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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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16 條
📂
分類
關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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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
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最後修訂: 2022-05-11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

📝 內容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其報關驗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二項貨物進出口前,得預先申報;其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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