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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 20-1 條

關稅法|第 20-1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內容

前條運輸工具載運之貨物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者,其貨物艙單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其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亦得由該業者向海關辦理。 辦理前項業務之承攬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承攬業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報內容與程序、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通關事項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關稅法

  • 關稅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關稅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關稅法-第 18 條(第 18 條)
  • 關稅法-第 19 條(第 19 條)
  • 關稅法-第 20 條(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