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Act In Force

第20條

📜
法律名稱
關稅法
📋
條款號
第20條
📂
分類
第二章 通關程序
📍
Hierarchy Path
2.5
🏛️
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
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 Import Related

📝 內容

載運客貨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應填具之貨物艙單、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及其他進出口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
前項運輸工具負責人,在船舶為船長;在飛機為機長;在火車為列車長;在其他運輸工具為該運輸工具管領人。
經營第一項業務之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與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