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13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25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額時,應檢附下列書表: 一、繳款書證明聯。 二、產銷月報表及免稅菸酒出廠明細表。 三、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四、出廠送貨單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未稅倉庫進出倉情形月報表。 六、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 菸品產製廠商於申報菸品菸酒稅時,應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