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15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25
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者,由製造部門移送加工部門之菸酒,其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每月繳納一次,繳納期間及申報手續,與出廠菸酒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