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17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25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菸酒之品名及規格。 產製廠商兼營銷售其他貨物者,應與菸酒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但使用電子發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