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8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3-01-01|最後修訂: 2024-01-22
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分別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 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 (上次重估價值-上次重估後之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次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