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2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3-01-01|最後修訂: 2024-01-22
資產取得後,如發生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其增添部分應與原始取得部分一併按照本辦法之規定,分別計算重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