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7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3-01-01|最後修訂: 2024-01-22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一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