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20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3-01-01|最後修訂: 2024-01-22
營利事業遇有天災、戰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於前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辦理重估申報者,應於事故終了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展期申報。 前項展期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