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8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3-01-01|最後修訂: 2024-01-22
該管稽徵機關接到前條規定之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時,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其未能於一個月內通知者,視為對於申請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