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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0 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10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23

內容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組織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職稱及其印鑑。 五、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六、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 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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