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2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24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