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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賦稅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3-12-24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 內容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 罰則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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