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賦稅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3-12-24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依前條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之獎金,應就其淨額作為十成,分配標準如下: 一、緝獲機關六成。 二、承辦機關二成。 三、主管機關二成。 前項第一款所稱緝獲機...

📝 內容

依前條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之獎金,應就其淨額作為十成,分配標準如下:
一、緝獲機關六成。
二、承辦機關二成。
三、主管機關二成。
前項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指直接查緝該違章案件之財政機關;第二款所稱承辦機關,指承辦違章案件之機關;第三款所稱主管機關,指指揮、監督承辦機關辦理違章案件之上級機關,國稅為財政部,直轄市稅為直轄市政府財政局,縣(市)稅為縣(市)政府。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