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25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