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5 條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5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25

內容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等事項,並應於事實發生之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變更、註銷時亦同。其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 執行業務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執行業務場所之財產目錄及收支報告表;其為聯合執行業務者,得由代表人檢附。各聯合執行業務者並應檢附盈餘分配表,以供查核。

相關法律條文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5-1 條(第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