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25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