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7 條|賦稅|Peraturan|Berlaku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Terakhir Diubah: 2023-12-11
凡顯屬收入項目列入非收入科目,或非收入科目中有應轉列收入項目而未轉列,因而短報所得者,均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