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6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下腳及廢料未出售者,應盤存列帳,其未列帳處理者,得依查得之資料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