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7-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