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7
本法第五條所稱保稅貨物及第七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 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本法第七條第八款所稱課稅區,指中華民國境內保稅區以外之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