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7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