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2-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7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其依本法第三十五條應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銷項稅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 (1 +徵收率)× 徵收率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銷項稅額 前項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