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7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適用本法第七條零稅率規定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其零稅率銷售額依本法第十條所定徵收率計算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