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7
本法第二十一條但書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營業人,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查定銷售額者,其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分別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