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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7

內容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所定視為銷售貨物,包括海關拍賣或變賣扣押物、擔保品、逾期不報關、不繳納關稅或不退運貨物在內,並不受第十九條之限制。 海關拍賣或變賣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應於拍定或成交後,將營業稅款向公庫繳納,並填寫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交付買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於拍定或准許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復營業稅之稅額,並由執行法院、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 前項營業稅額,應以執行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價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取得執行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扣繳稅額後,就該稅款填發營業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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