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7
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加徵之滯報金或怠報金,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期限屆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按月分別編造徵收清冊一次,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