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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2

內容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印副聯。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得自存根檔或買受人得自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記帳或兌領獎憑證。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依本法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資訊併同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隨機碼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依本法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買受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開立人符合前二項規定者,視為已將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電子發票。

相關法律條文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8-2 條(第 8-2 條)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