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0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 二、經法院許可辭任。 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