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3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 一、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入許可證、產地證明文件。 二、查驗估價所需之型錄、說明書、仿單或圖樣。 三、海關受其他機關委託或協助查核之有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海關指定檢送之文件。 進口貨物屬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者,得免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附裝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