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3
海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並核發普通卸貨准單,其指定之起卸時間,應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內。如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依申請核發特別准單,憑以起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