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後修訂: 2026-01-30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但合於自用或家用之零星物品,得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稅率徵稅。 前項稅款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屆期未繳納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