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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6 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入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 一、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帶之行李物品數量及價值,得依第四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折半計算。 二、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自用之衣服、首飾、化粧品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稅放。 三、民航機、船舶服務人員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另得免稅攜帶少量准許進口類自用物品及紙菸五小包(每包二十支)或菸絲半磅或雪茄二十支或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五小包(每包二十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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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4 條(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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