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後修訂: 2026-01-30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