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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1-1 條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1-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16

內容

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並逾行政院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年限者,得由保稅工廠自行除帳,海關免列帳監管。 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於進口後六個月內無外銷實績者,監管海關應查明實情並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改善者,海關得通知保稅工廠補繳進口稅捐後除帳。 前二項貨物訂有輸入規定者,辦理除帳時應檢具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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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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