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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3 條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16

內容

保稅工廠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應於年度盤點結案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 前項有關之憑證,保稅工廠於盤存結案後,除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並依規定年限保存者外,原始憑證不得銷毀。監管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需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保稅工廠應負責提供所需複印之憑證及有關文件。 海關因稽核或監管需要,除得查閱保稅工廠保稅帳冊、報表外,並得派員持憑公文查閱其他帳冊、報表及其他憑證,保稅工廠不得拒絕。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