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8.06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後修訂: 2026-02-23
本條界定「快遞貨物」的資格條件,不符合者不得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條件有二:一、非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這說明了為何部分品項無法循快遞管道通關,須改以其他方式處理。
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非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 不符前項規定之貨物,不得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
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者,不符快遞貨物條件。
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應為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
依本條第二項,不符前項規定之貨物,不得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