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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4-1 條

📜
法律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
條款號
第 44-1 條
📂
分類
關務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9-16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前條所稱保稅工廠保稅之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定義如下: 一、次品:指產品存在缺陷或瑕疵,致未達客戶品質要求,但仍具備產品...

📝 內容

前條所稱保稅工廠保稅之次品、副產品、下腳、廢料、呆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定義如下:
一、次品:指產品存在缺陷或瑕疵,致未達客戶品質要求,但仍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仍可供銷售者。
二、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之其他產品。
三、下腳:指產品在製造過程中,殘留之渣滓、邊料等,且為保稅工廠不能利用者。
四、廢料:指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不堪使用之物品。
五、呆料:指因工廠生產計畫變更、產品類型變更、國外訂單取消、數量確屬零星等原因而不予使用,或庫存期間已逾六個月之保稅原料。
六、自用機器、設備廢品:指保稅工廠不堪使用之自用機器、設備,其技術上已不存在修復可能性,或修復所需費用在經濟利益上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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