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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5 條

📜
法律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
條款號
第 45 條
📂
分類
關務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9-16
📋 條文摘要

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經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一週內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實除帳。 保稅工廠存倉...

📝 內容

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經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一週內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實除帳。
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其有特殊情形,報經監管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如仍未找回,即將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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