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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6조

항공 특송화물 통관규정|第 6 條|총칙|법규|시행 중

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8.06

시행일: 2026-03-01|최종 개정: 2026-02-23

배송대행·수입에 대한 실무적 영향

本條界定「快遞貨物」的資格條件,不符合者不得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條件有二:一、非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這說明了為何部分品項無法循快遞管道通關,須改以其他方式處理。

내용

항공 특송화물 통관규정 제6조의 내용

자주 묻는 질문 FAQ

哪些貨物不符合空運快遞貨物的條件?

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者,不符快遞貨物條件。

快遞貨物有重量限制嗎?

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應為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

不符合條件的貨物會怎樣?

依本條第二項,不符前項規定之貨物,不得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

관련 법규 조문 - 항공 특송화물 통관규정

  • 제31-2조(第 31-2 條)
  • 제16조(第 16 條)
  • 제1조(第 1 條)
  • 제2조(第 2 條)
  • 제3조(第 3 條)
  • 제3-1조(第 3-1 條)
  • 제3-2조(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