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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1 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內容

運輸業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罰則

運輸業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相關法律條文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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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9 條(第 79 條)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2 條(第 8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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