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80-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