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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4 條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30

內容

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每一航次每人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美金五百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船員回航攜帶自用物品進口,除菸酒及管制品外,其完稅價格總和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得予免稅。 前兩項物品之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如依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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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