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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3 條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30

內容

本辦法所稱調岸船員,係指職業船員在航行途中執行船員職務,名列船員名單,到達臺灣後奉其所屬輪船公司命令調岸服務,或因其他事故離船之船員。其在海外解僱乘搭他輪或飛機返國者不包括在內。 本辦法所稱遠洋漁船船員,係指服務於經核准在公海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且每年至少一航次作業時間需達三個月之二十噸以上漁船之船員。

相關法律條文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