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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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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辦法所稱調岸船員,係指職業船員在航行途中執行船員職務,名列船員名單,到達臺灣後奉其所屬輪船公司命令調岸服務,或因其他事故離船之船員。其在海外解僱乘搭...
📝 內容
本辦法所稱調岸船員,係指職業船員在航行途中執行船員職務,名列船員名單,到達臺灣後奉其所屬輪船公司命令調岸服務,或因其他事故離船之船員。其在海外解僱乘搭他輪或飛機返國者不包括在內。
本辦法所稱遠洋漁船船員,係指服務於經核准在公海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且每年至少一航次作業時間需達三個月之二十噸以上漁船之船員。
本辦法所稱遠洋漁船船員,係指服務於經核准在公海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且每年至少一航次作業時間需達三個月之二十噸以上漁船之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