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1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4-19
集散站內之進口倉庫、出口倉庫及轉口倉庫比照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集散站內之保稅倉庫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集散站業者應配合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航政機關、警政機關及海關等有關機關勘察貨櫃堆置之安全管理。